一、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监考老师给予口头警告,并予以纠正。
1、考试中东张西望,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;
2、开考后课桌内、座位旁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有关的书籍、笔记、讲义、复习资料等物品者;
3、开考后利用文具盒、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有关的笔记、复习资料、纸条者;
4、开考后利用工具书、文具等方式传接答案或纸条者;
5、在桌面、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;
6、考试中未经监考老师允许借用计算器及其他物品者;
7、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、笔记本、复习资料等物品者;
8、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;
二、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考生应立即终止答题,交回试卷,成绩以卷面分数计。
1、无视监考老师口头警告达到三次者;
2、索要或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,抄袭他人试卷者;
3、未经监考老师同意擅离考场者;
三、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,总成绩以零分计。
1、考试中有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行为者;
2、违反考场规则,使用电子记事本、电子辞典、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;
3、故意扰乱考场秩序,拒绝、妨碍监考教师履行管理职责者;
4、威胁、侮辱、诽谤、诬陷监考老师者。
四、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经查实,给予开除学籍。
1、无视监考老师口头警告,与监考老师发生争执者;
2、互换试卷者;
3、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者;
4、严重扰乱考场秩序,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者。